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14年)》文件精神,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保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细化明确“红包”范畴
本规定所指的收受和索要“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14年)》文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二条 细化明确“回扣”范畴
本规定所指的收受和索要“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14年)》文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等。
第三条 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红包”的行为。各科室在患者新入院时,需与患者及家属签订《医患双方拒收红包协议书》,必须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宣教“医生拒收红包”事项,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当时不能退还的,应在当日上报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出面协调,务必于3日内退还给患者。
第五条 医务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还、不上报的均视为收受“红包”。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红包”外,根据《菏泽医专附属医院奖惩条例(暂行)》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主动向患者及家属索要“红包”的,经医院纪委调查核实后,上报医院党委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严禁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索要“回扣”的行为。药学科、医学装备科应与医药耗材、器械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药购销廉洁责任书》,对药品用量增长异常、无充分理由的,先作停药处理,待情况查明后再作处理决定。对在经营活动中给予“回扣”的医药耗材和器械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应立即与其中断业务往来,取消其参加本单位的药品或医疗器械设备招标采购资格,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给供应商,如5个工作日内仍无法退还,应立即上报医院纪委,由纪委监督退还。
第九条 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还、不上报的均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根据《菏泽医专附属医院奖惩条例(暂行)》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主动向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索要“回扣”的,经医院纪委调查核实后,上报医院党委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医院纪委受理有关“红包、回扣”专项投诉,设立以下投诉举报渠道:1、举报电话:0530-5375284 2、电子邮箱:hyfyjw@126.com 3、举报信箱:菏泽医专附属医院2号楼(医技楼)北门入口处意见箱。同时每年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对“红包、回扣”等商业贿赂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力度。凡对检举揭发收受“红包、回扣”行为、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并核查情况属实的人员,医院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科主任为科室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作廉洁行医、规范服务的模范执行者,不得对收受“红包、回扣”者包庇袒护。对放任自流、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连带责任,并与科室年终考核挂钩,取消科室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但对本科室举报查处的只处理当事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