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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接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活动,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诊断服务(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医药代表管理

    第三条 严禁医药代表在诊疗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医院根据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提供的信息,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代表需在医院医务科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医院为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从业活动时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第五条 医院建立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见附件1)

    第六条 医药代表必须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由规定人员接待(以下简称“三定三有”)。

    接待地点:三号楼一楼党员活动室。

    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科、医学装备科、药学科和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医院纪委派人全程监督。

    第七条 医药代表应在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前提下进行院内拜访活动,需提前与医务科预约,填写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见附件2),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内予以接待。对未提前备案和预约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务科审批通过,否则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八条 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第九条 接待后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引进

    1、临床各科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在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介绍后,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并在科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申请引进,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2、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药时,到药学科领取新药申请表进行填写,并附专家共识或临床诊疗指南推荐用药论证材料、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药学科;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耗材、新仪器设备时,将书面申请及购置论证材料,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医学装备科。

    3、药学科将各科室新药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新药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医学装备科将各科室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

    第三章  医院内部管理

    第十条 医院纪委、门诊部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医院纪委开通并公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监督举报渠道,收集、核查和处理相关医药代表违规事件线索。

    第十二条 医院宣传部门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加大对卫生行业“九不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医务人员行风警示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三有”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由医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上报院党委会依纪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另给予涉事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涉及医、护、技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医药代表进入医院不得开展推销、为商业目的统方、输送回扣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医院医务科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记入诚信档案;必要时停止采购其一切供应产品;情节严重的向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公司医药代表诚信记录表

       

     


    备案号


    是否严格执行院方的“三定三有”制度


    有无违反从业纪律职业道德行为


    是否停止院内医药产品供应


     

     

     

     

         负责人签字:             医务科公章

    附件2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

             

    医药

    代表

    预约

    登记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箱











    预约事由:

     

     

    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导意见

     

     

       

    接待反馈意见

    请您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我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      分准时到三号楼党员活动室与相关人员会谈。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务科

                                           

     

     

     

     

     

     

     

     

     

     

     

     

     

     

     

     

     

     

     

     

     

     

    菏泽医专附属医院办公室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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