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号 | 货物名称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预算金额(万元) |
B | 有创呼吸机(可采进口) |
1、 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供应商为国内产品制造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若供应商为进口产品代理商的,另应具有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原件; 3、 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供应商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表)或备案凭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8、本项目可兼投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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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创呼吸机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