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使用前款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下介绍实际案例。
案例一:成年患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近亲属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老李在家突发疾病,呼之不应,近亲属急送老李去急诊抢救治疗。老李到医院后,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医方无法向患者本人告知或取得其知情同意。经过医方咨询,送医者是患者的近亲属,医方即向近亲属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知情同意,迅速展开了对患者的救治。
案例评析: 完全迷失行为能力需要同时具备满18周岁和可以辨认自己行为两个条件,疾病或者药物可能导致患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比如,植物人状态患者长期是指永久丧失辨认行为的能力,而一过性意识障碍、谵妄、意识模糊、则只属于暂时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管是长期还是暂时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患者,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形势民事行为,在知情告知中体现为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老李因神志不清,处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其民事权利应当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行使。
案例二:基于事实行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老陈单身一人外地出差,突发头晕,立即就医。老陈刚进入医院门诊大厅即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路过的医生发现了昏倒在地的老陈,立刻叫来其他医生和护士,将老陈送到急诊,立刻进行检查和救治。老陈因神志不清,不能做出任何意思表示,不能辨认自己和他人的任何行为,处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医疗机构基于老陈病重需要的就诊的客观事实,建立诊疗服务关系。
小李7周岁,放学途中被狗咬伤。他想起老师说过,被狗咬伤可能会得狂犬病,要立刻找医生。于是他没顾得上找家长,赶紧跑到附近的诊所就诊。诊所的医生一边帮小李联系家长,一边对其伤情进行处理。按照法律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小李为了保护自身健康寻求救治,医疗机构具有救死扶伤的法定职责,不能以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拒绝诊疗。诊所基于小李受伤的事实,给予相应的医学处置,属于基于事实行为而建立诊疗服务关系。
法治提醒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独立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