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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斩断医疗废弃物的“黑色产业链”!

    发布时间:2023-08-29

        本期【给个说法】与大家一起探讨医疗废弃物处置的问题医废虽“废”,却“有利可图”,这不,某地的一家垃圾回收站就把医疗废物变成了“摇钱树”!

    案例

    20168月,某地警方在对辖区清查整治行动时,发现一废品收购站内储存大量医用输液袋、输液管、输液瓶等医疗废弃物,经清点共发现含针头及输液管的医疗废弃物约8.5吨,抗生素类小玻璃瓶约5吨,共计13.5吨。随后警方对该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张某进行了传唤。随着警方的进一步调查,一条收购、转卖、加工、再销售的医疗废物黑色产业链也随之被揭开。

    2012年起便从南京数家医院以每家每月8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回收混有针头、输液管的医疗废弃物,随后以每吨2000元到2500元不等的价格转手倒卖给张某。张某再以每吨2200元至28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卖给生产塑料颗粒的加工厂,加工厂再将生产出的塑料颗粒通过塑料市场和网络销售到全国各地的塑料制品厂家,再生产新的塑料制品。这些医疗废弃物经过层层转手、加工后被制成一次性塑料餐盘和劣质儿童玩具,有些甚至被加工成利器盒等医疗用品重新进入医院。


    法条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法治办提醒

    医院行政主管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登记、安全防护等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医疗废物流失和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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