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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菏泽医专附属医院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有声诵读活动 (第十六期)

    发布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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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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