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基本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不设起伏线,报销比例50%,封顶线200元/年。
2、门诊慢性病待遇
甲类门诊慢性病23种,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60%,年封顶线1500元(省局规定的肺结核等5种纳入甲类,封顶是4000元);乙类门诊慢性病24种,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70%,按病种不同年封顶线分别为1万元、5万元、15万元。
3、住院待遇
起付线:一级医院200元(公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2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下降100元,从第三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一、二、三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60%;公立基层医院为90%。
最高支付额:一个年度内,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
注:我院按照三级医院标准。
二、居民异地就医报销(省内无异地)
1、联网结算:出院时即时报销,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个人自付比例省内外提升10%。
2、未联网结算: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个人自付比例省内外提高10%。
注:异地意外伤害住院、异地生育住院患者就诊后携带对应资料(根据当地要求)前往参保地进行医保结算。
三、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说明: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可享受生育限额补助。
1.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助:顺产5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胞胎生产的增加200元。
2.因怀孕或生育引发的疾病按住院待遇支付。
3.实施计划生育、不孕不育、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
四、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说明:居民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1.起付线:9500元。
2.封顶线:40万元/年。
3.补偿比例: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95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5%补偿。
五、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说明: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同时,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1起付标准:10万元
2.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30%的补助;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
3.封顶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