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普通的拔罐康复治疗,却导致脑出血后遗症患者卢某某病情急剧恶化,最终不幸离世。家属与医院对簿公堂,焦点直指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认定。面对死因鉴定僵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思路,成功化解纠纷,最终判决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近日,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5日,脑出血后遗症患者卢某某入住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7月18日下午,在康复训练间隙,卢某某在轮椅上接受了该院一名医护人员实施的拔罐治疗。操作过程中,医护人员未充分评估其高血压3级(极高危)、既往脑出血病史等高危因素,也未明确告知相关风险及获取专项知情同意。拔罐后不久,卢某某突发抽搐、意识丧失,经诊断为再次大面积脑出血,随即转入ICU抢救。虽经月余救治,病情仍无好转。医院向家属充分告知预后极差,最好的情况可能是植物人状态及继续治疗的风险后,家属无奈选择于8月16日将卢某某接回家中。卢某某于8月25日在家中去世,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死因为“脑出血”。
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卢某某的死亡原因及与拔罐行为的因果关系争议巨大,导致黄石市医调委委托的初次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医院主张患者系在家死亡,死因不明;家属则坚称死因系二次脑出血,与不当拔罐有必然联系。案件陷入死因鉴定不能的僵局。
【法院审理】
面对僵局,该院承办法官余思橙引导双方搁置对卢某某确切死因的分歧,将鉴定事项变更为“医院对卢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特别是拔罐操作有无过错;该诊疗行为与其在院期间再次脑出血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医院垫付了鉴定费用,并接受了此鉴定方案。
经该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该过错与患者再次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过错参与度)为16%-44%。鉴定指出,医方对卢某某这类极高危患者实施拔罐治疗时,目的不明确,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未全面评估基础疾病、未充分履行告知及风险回避义务,拔罐操作构成再次脑出血的主要诱因,过错系次要原因。
【裁判结果】
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取了鉴定意见的核心结论,并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诊疗过错成立:医方对高危患者进行拔罐操作时,未尽到高度注意、充分告知和谨慎评估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因果关系确认:该过错行为是诱发卢某某再次脑出血的次要原因,具有因果关系。
死亡后果关联:结合卢某某出院前病危状态、医患沟通记录(明确告知预后极差,最好为植物人状态)以及其出院后短期内死亡的事实,法院认定其死亡后果与再次脑出血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死因不明而否定医院责任有失公允。
责任比例划分:在鉴定给出的16%-44%参与度区间内,法院综合考量医方过错性质(未充分评估告知)、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及家属在知晓风险后选择出院等情节,酌定医院对卢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卢某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已扣除医院垫付的鉴定费)。判决生效后,医院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案件审结后,患者家属向余思橙赠送锦旗表达谢意。余思橙表示:“医疗纠纷往往交织着情感伤痛与专业壁垒。此案的关键在于破解了死因争议导致的鉴定僵局,通过聚焦诊疗行为本身的过错与因果关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认定事实,最终实现‘过责相当’,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温度。”
同时,本案也为公众和医疗机构敲响警钟。
对患者而言,拔罐等中医理疗并非“零风险”,尤其对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基础疾病患者。务必选择正规医疗机构,主动、详尽地告知病史,要求操作人员出示执业资质证明。发生争议后,应立即封存病历、保存沟通记录,必要时依法申请专业鉴定。
对医疗机构来说:实施任何诊疗操作,特别是侵入性或对特定人群有潜在风险的操作(如拔罐之于脑出血患者),必须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核心在于:全面评估患者状况(尤其基础病、禁忌证)、充分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清晰说明风险、获益及替代方案)、确保操作人员资质合规、操作规范,并完整记录过程。医护人员持续地规范培训和资质管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智慧化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难题、精准划分责任比例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死因无法通过尸检直接确认的情况下,通过调整鉴定方向、科学运用证据规则,结合专业鉴定意见和案件全貌,合理认定了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有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专业性、公正性与人文关怀。同时,案件也警示中医适宜技术应用需严格规范,风险告知和评估不可或缺。
来源 湖北日报客户端(通讯员陈玉洁、柯铭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