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因患病到医院就医,刘某与医院签订了《手术治疗协议和须知》。刘某所患疾病存在多种治疗技术,A手术方案和B手术方案都是可行的治疗技术手段,但“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明确约定采取何种技术手段进行治疗。在刘某缴纳检查费5400元后,医院通过手术和其他方式对刘某的病情进行了术前检查和评估。刘某缴纳的检查费与医院B手术方案的收费标准一致,《A手术治疗记录单》明确记载“拟行治疗为B手术方案”。医务人员在观察了刘某的症状后,认为适宜按照A手术方案进行治疗,在未征得刘某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按照A手术方案操作导致最终治疗未获成功。刘某以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已支付的医疗费。
问:未经患方同意,医院可以自行选择手术方案吗?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有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方施行手术可不经患方同意。
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又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医院在履约中具有较高的裁量权。但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医疗行为的实施结果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直接影响,若完全不考虑患者的选择权明显有失公平。虽然刘某与医院没有书面约定采取何种技术手段和手术方案进行治疗,但刘某已知悉存在两种不同的治疗技术手段,其交费行为应当视为对治疗技术方案作出了选择,医院的收费行为应当视为对刘某选择的确认。因此,可以推定,刘某与医院之间已经就采取B手术方案进行诊断治疗达成合意,医院有义务按照B手术方案为刘某进行治疗。
【法治合规建议】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负有对医疗方案的说明义务,而患者享有对医疗方案一定的选择权。除非紧急情况下,否则在实施医疗方案之前,医院有义务就该治疗方案向患者及其近亲属进行充分的说明和风险提示。患者有权充分了解不同医疗方案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权对医疗方案进行选择。
在有两个以上治疗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形下,医院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就几种不同治疗方案的利弊得失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对患者进行充分说明,并以患者的决定为准,确定最终的治疗方案。在治疗过程中,若因病情变化等实际情况需要更换手术方案,在非紧急的情况下,应当提前向患者本人或近亲属进行说明并取得同意,充分尊重并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的全面和绿色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方的告知说明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医方的紧急治疗权】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资料来源:智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