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王某患病需要医治,由于医保断缴,于是向其表弟张某借用医保卡看病,张某将医保卡借给王某。王某持张某医保卡至某医院挂号就诊,并以此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不久,当地医保部门接到举报王某冒用医保卡就医,随后分别对王某、张某约谈。在证据面前,二人承认冒用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合计6900余元的事实。
以案说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退回医保基金损失;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除上述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案学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