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第九个中国医师节将至。当“尊医重卫”从社会呼吁走向制度保障,保障医务人员权益究竟意味着什么?医师法施行至今,答案正在个案中浮现、在实践中清晰。
何谓医师权益 医师法给出答案
医师作为从事医疗活动的核心群体,在保障人民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事业中发挥着基本作用,医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对医师权益给予了全面保障。医师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作为核心立法目的之一。
根据医师法规定,医师享有以下权益。
执业权。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是医师的基本权利。医师法第3条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根据医师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医师在其注册范围内,有权利从事包括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在内的医疗活动。医师执业权有以下特点:
第一,医师执业权具有专属性。医疗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是严格资格管理的行业,医疗执业权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专项的权利。未取得医师资格而行医的须根据医师法第59条取缔,并承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根据刑法第336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医师执业权也被限定在其执业注册范围之内,超过执业范围进行执业的,也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医师执业权必须依法行使。医师行使执业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例如,根据医师法,医师在进行诊疗时须亲自诊查、调查,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医师法第27条);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医师法第28条);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医师法第29条)等。
第三,医师执业权与患者权利密切联系。医疗活动的目的是保障人民健康,服务患者健康需求。在现代医疗中,传统的“医事业务权”等医疗专断理论已经被以知情同意原则为核心的平等医患关系所取代。在此种平等的医患关系中,医师执业权的行使必须与患者权利相协调。例如,医师进行医学诊查和治疗,必须尊重和保护患者知情权,应当及时向患者作出说明。医师法第25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在医疗方案的制定和选择上,特别是侵入性治疗等特殊诊疗活动,不仅要关注科学理性上的决策,而且必须是医患双方在充分沟通基础上的共同决定,以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医师法第25条进一步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条件保障权。执业医师有权获得为从事医疗活动所需的设备等物质保障。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诊疗活动的专业性要求医师在执业中必须获得一定的执业基本条件。同时,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然会面对传染性疾病、危险性物质等可能造成医师自身损害的危险性因素。医师执业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师的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基本条件和物质保障,保障医师执业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医师自身的健康与安全。
学术研究权。医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医师有权利也有义务通过参与医学学术研究,促进医学发展。
继续教育权。医学和医疗工作均离不开终身学习。医师有权获得继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执业能力。
人身权益。医师作为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身权益,其权利受到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医师法第3条规定:“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构成了侵害医务人员人身权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侵害医务人员人身权益的,还可能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获得报酬和福利待遇权。此属于医师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意见和建议权。在现代“组织医疗”体系下,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医师个体的作用,尊重其判断力和独创性。同时,医疗机构善尽组织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患者安全,为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因此,医师作为医疗体系的主体成员,有权对医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