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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政策待遇

发布时间:2025-04-07

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凡是正常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均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缴费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有待遇享受等待期。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4年的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或者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或者未连续参保缴费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

三、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居民正常缴纳居民医保费,即可享受下列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5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200元。当年用完为止,不结转使用。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甲类门诊慢性病31种,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65%,年封顶线1500元(省局规定的肺结核等5种纳入甲类,封顶线是4000元):乙类门诊慢性病30种,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70%(组织或器官移植、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5%),按病种不同年封顶线分别为0.5万元、1万元、5万元、15万元。

(三)住院待遇。

1、起付线:一、二、三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700元、1000元,第二次住院分别降低100元,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0%

3、封顶线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待遇合并计算,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起付线13000元。

(二)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3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

(三)封顶线40万元/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人员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起付线5000元,各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五、生育限额补助待遇。参保居民的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具体标准为一孩:顺产5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二孩:顺产1500元、难产1700元、剖宫产2000元;三孩及以上:顺产3000元、难产3200元、剖宫产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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